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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律師辯護應該自己辯護嗎

法律2.88W
拒絕律師辯護應該自己辯護嗎
拒絕律師辯護應該自己辯護嗎
拒絕他人提供辯護的,一般需要自行辯護,但特殊情況下,沒有辯護人時,法院是會強制指定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因此,是否委託辯護人提供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其可以選擇委託辯護人,也可以拒絕委託辯護人,選擇自己為自己辯護。故一旦犯罪嫌疑人拒絕他人為其辯護的,一般就只能自行辯護了。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拒絕他人為其辯護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所謂“應當”就意味着必須,法律規定在上述人員沒有委託辯護人或拒絕辯護人時,法院是可以強制指定刑事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同時,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拒絕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律師為其辯護,但次數一般只能是一次,再次拒絕的,法院是不會准許的,即法院對上述人員拒絕他人為其辯護時,會強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説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於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並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