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辯護律師應該怎麼辯護?
一、脅從犯辯護律師應該怎麼辯護?
脅從犯刑事責任: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説,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説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脅從犯的量刑標準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罰裁量活動。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前提的。我國刑法對於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具體犯罪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從而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地裁量各共同犯罪人的刑罰規定了框架。我國刑法總則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主要採取了以作用為主、以分工為輔的分類原則,即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種,在犯罪構成理論上進一步按分工分類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希望以此對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進行比較鑑別。一般而言,組織犯和教唆犯多為主犯,實行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話,亦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實行犯和幫助犯屬於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幫助犯為脅從犯。參照大陸法系的正犯理論,實行犯又稱正犯,它指的是直接實現刑法分則各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人,相對正犯而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基本上具有附屬的性質,他們所構成的具體犯罪和罪名,取決於所實施的特定犯罪。
三、從犯的處罰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的,是脅從犯。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脅從犯的相關辯護,由於脅從犯可能是因為他人的威脅或者利誘導致誤入歧途。律師可以從這一點來進行相關的辯護,並且以其配合調查為理由,可以要求法庭對其進行從輕處理。在量刑和罰金方面可以進行最少的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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