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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提前30日

法律3.09W
勞動法提前30日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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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嗎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般來説,勞動者要離開原工作崗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明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意思。除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出現《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這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需要時間來尋找合適的勞動者來填補勞動者離職後留下的空缺;另外,勞動者離職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各位有需要的話,其實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的。但在這方面我國法律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單位不同實際規定的辭職手續也是不一樣的。實踐中,還需要各位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