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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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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除斥期間
工傷認定時效除斥期間的區別

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1年申請時限並非除斥期間。當有不可抗力存在時,可適當延長。該覆函於2005年2月1日作出,可以適用於本案。


2、《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於促進預防、康復優先和及時保障的立法初衷,如果不允許申請工傷認定,顯然與此相悖。


3、用人單位的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而勞動者的申請期限卻不可以延長,不盡合理。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待原因消失後再重新計算。


4、除斥期間是民法學中關於時間的概念,是否當然適用於行政法領域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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