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是幾年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此外關於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還有很多。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
(1)《民法通則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8條第2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3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10)《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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