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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應承擔交付資金的舉證責任

法律2.65W
出借人應承擔交付資金的舉證責任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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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


1、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債權人應當繼續證明其已經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債務人。

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起訴時只向法院提交借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記載的內容,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對於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做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大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到庭陳述自己的經濟能力、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係進一步提供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於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照其他法律關係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並提供付款憑證,而債權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債權人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