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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通常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的一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此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時作為交通訴訟的起訴人,就需要實際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那到底要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對當事人來説,舉證責任的內容只是提出證據,只是一種不完全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就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3)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4)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5)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證明、身份證、户口本等身份證明。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係的證明, 如行駛證、 駕駛證等。身份關係的舉證對於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身份關係的舉證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

2、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鑑定材料、各類票據等。

(1)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2)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鑑定部門出具的法醫鑑定報告、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含傷者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3、因果關係舉證因果關係是對損害賠償的客觀依據,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僅僅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一方無因果關係,是無法讓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因此應舉證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二、交通護理費賠償怎麼舉證

1、是護理人數的確定。護理人員原則是一人,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法院可以參照其確定兩人或以上的護理人數。所謂原則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個人計算護理費,即使實際上可能有很多人蔘與了護理,但法院在認定護理費時只能以一個人為準。因此當事人如果主張只有一個人護理,則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有人蔘加了護理,治療需要其他人照顧屬於生活常識,但是這個護理人,要麼是聘請的護理人員,要麼是與受害人存在親戚或朋友關係,不能為了多要護理費而故意主張一個與受害人沒有關係的高收人者。如果當事人主張兩人或更多的護理人員,則需要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明確意見。一般而言,受害人的傷勢越重,需要的護理人員可能不止一人,是否有必要多請由以上機構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判斷。法院可以參考其意見確定護理人數。

2、護理期限的確定,需要由當事人提供醫療機構的書面診斷結論。受害人經過治療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有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已經完全康復,比如出院證明,或者病歷記載患處已經癒合。另一種情形是受害人沒有康復,還需要進一步治療,但已經恢復了自理能力,可以獨立生活。通過醫療機構的診療過程記錄和受害人的實際病情,可以判斷護理期限。

3、護理人員收人的計算。這是護理費最關鍵的部分。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下護理費的計算,一種是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計算,而誤工費的證據和證明可以參考上文內容,本處不再贅述。如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本案中郭某如果主張其老伴是護理人員,則根據其老伴的工資收人損失確定護理費,如果主張沒有收人的姐姐或者專門的保姆是護理人,則應當根據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

並不是隨便亂舉證的,這有一定的講究,一般自己的訴訟請求是什麼,那麼就需要圍繞這個請求來收集證據,並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實際的舉證。而要是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話,則就會導致最終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