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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資質的出借方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出借資質的出借方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出借企業要承擔侵權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借用資質的出借方應否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