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起訴是其中一種維權方式。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那麼,債務人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呢?可能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債權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二、債務人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債權人舉證時應注意什麼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社會公眾在與人交往,特別是發生經濟往來時應當要保存適當的證據。如果能夠簽訂正式的書面文書,那是最好;如果不能簽訂書面文書,那也要儘量保留一些可能的證據。實踐中,有些人礙於情面不好意思要別人打欠條,對於轉賬憑證等材料又保管不善,隨意丟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證。對於日常的民間借款,最好有書面欠條,如果不方便的,可以銀行轉賬,保留轉賬憑證,以備將來之需。
債權人、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就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件來説,原告為求得勝訴,就其訴訟請求原因所作的主張,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原告的主張責任。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辯或防禦,其主張各項抗辯或防禦的原因,乃被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被告的主張責任。建議債務糾紛當事人諮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舉證關係着官司的輸贏,對當事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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