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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車主應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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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車主應承擔責任嗎

一、把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車主應承擔責任嗎

把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車主應承擔過錯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相關的案例

市民王先生問:我買了一輛車,前幾天朋友劉某向我借車説去火車站送朋友,我明知道劉某沒有駕駛證,但礙於朋友面子還是把車借給了他,並反覆叮囑他慢點開。劉某在行駛到一路口時,由於當時正值下班時間,行人較多,劉某駕駛技術不行,結果將一行人撞傷,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而交警稱,我將車輛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對受害人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想問是這樣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把車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本身就具有一定過錯,王先生的出借行為為本次事故發生提供了前提條件,是決定此次交通事故發生與否的主要因素,因此與劉某構成共同侵權。因此,交警的説法是合理的,王先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本案中,劉某沒有駕駛資格,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屬於交通違法行為,並且撞傷了行人,理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而車主明知劉某沒有駕駛資格,駕駛技術又不過關,駕車上路可能會產生危險,這説明車主王先生已經預見可能會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具有過失。同時,劉某也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仍駕車上路,主觀上也具有過失,因此,車主王先生與劉某具有共同的過失,並且造成行人被撞傷,構成共同侵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車主應負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劉某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車主王先生要求賠償,但王先生賠償後,可以向劉某追償支付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