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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一、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借款的舉證責任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

二、借款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大多數民事糾紛的舉證責任都是一樣的,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條件比較特殊。同時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不過,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在對方到了債務清償期以後仍然不還錢的情況下,就應該積極處理這件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