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出庭制度
健全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1、完善出庭作證制度
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完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司法行政部門對未經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證的司法鑑定人依法予以處罰。
2、規範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鑑定委託部門委託鑑定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權利義務,包括需提交書面申請,按規定支付司法鑑定人的出庭作證費及相關交通、住宿、伙食等費用。在當事人書面提出申請後,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確定司法鑑定人出庭費用項目及金額並通知申請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統一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格式,明確出庭作證的時間、地點、聯繫人、聯繫方式等。
3、規範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程序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説明具體理由。經人民法院審判部門審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鑑定委託部門至少在開庭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並附當事人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當事人不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司法鑑定人不能因為未預交出庭費用而免除出庭作證責任。司法鑑定人的出庭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承擔方。
4、為司法鑑定人出庭提供保障
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佈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要求,為出庭作證的司法鑑定人提供鑑定人席。審判長應正確引導對司法鑑定人的質詢。與鑑定意見無關的問題,司法鑑定人可以拒絕回答。經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鑑定人可以視頻方式作證。人民法院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司法鑑定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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