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人出庭制度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候,為了保證案件可信性,保障可以為本案當事人做真實的證明,所以對刑事訴訟證人出庭做出了嚴格的規章制度。
1.對於此審理案件的證人,必須確認此證人出庭的範圍,和處理拒絕出庭的證人。當證人做出的證據大大的影響了案件當事人定罪的情況,而審理案件被定罪的當事人或者對這個證人所作出的影響當事人定罪的證據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向法庭進行申請,法院通過此申請覺得申請可以處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證人重新出庭,如果證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再次出庭作證,法院對此證人可以強制出庭,證人給出的證據法庭無法證明真實性,此證據就不能作為本案件的定罪根據。
2.對於此審理案件的鑑定人,必須確認此鑑定人出庭的範圍,和處理拒絕出庭的鑑定人。對於此審理案件的鑑定人給出的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該及時的同時鑑定人以及證人同時重新出庭,如果鑑定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再次出庭,經法庭調查,鑑定人所給出的理由屬不正當理由,法院可以強制此審理案件的鑑定人報告給所屬部門,之前的鑑定意見不能作數,應該將本案延遲在審理或者再一次做鑑定。
3.對審理案件的證人應作出相應的保護,以及對此審理案件的證人作證給予的補助給出明確相關規定。當此審理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等有可能危害到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法院首要做到的是對此案件的證人做到對外絕對保密,不可公開;對於此案件的證人自己提出需要進行安全保護的,法院應該對此事進行調查,找出證人提出需要保護的原因,覺得此案件相關證人真的需要收到保護的,要立即安排有關部門對此證人進行安全保護;此審理案件的相關證人,來法院作證,所發生的費用,比如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等與此案件相關的費用,法院應該給證人做出一定的補給。
4.對審理案件的證人設計選擇有專業知識的證人來作證明的明確規定。如果本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人必須擁有對此案件有相關的知識的人員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規定,擁有專業知識的證人不可以超過兩人出庭作證,如果此審理案件有多種類型要進行作證的,可以相對應的增加證人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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