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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有哪些內容?

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有哪些內容?

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的制度,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減少爭議,有法可依,如果對要求的司法鑑定結果又疑問,或者有不合法處,可以進行投訴處理,那麼,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有哪些內容呢?下面本站為您就這一問題整理相關資料,請往下看。

一、 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

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司法鑑定協議書、司法鑑定文書等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投訴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二、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後,應當即時填寫《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登記表》。

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職業、住址、聯繫方式,被投訴人的姓名(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投訴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目錄,投訴的方式和時間等信息。

三、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後發現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齊全或者無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補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對人民法院採信鑑定意見的決定有異議的;

(三)僅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

(四)對司法鑑定程序規則及司法鑑定技術規範有異議的;

(五)投訴事項不屬於違反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

五、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審查投訴材料,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應當受理;

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或者應當由司法鑑定協會給予行業懲戒的投訴,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投訴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和辦法。

六、對涉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

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者其代理人。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受理決定的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投訴人補充投訴材料所需的時間和投訴案件移送、轉辦的流轉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出的部分關於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這一問題的相關制度規定,如果只是僅對鑑定建議由異議、對投訴的問題不屬於管理規定的,對事項已經經過相關部門處理的等情形,是不予受理的,這點需要您注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