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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制度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制度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中,由於一些原因如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出迴避。那麼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制度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制度,大家可以閲讀了解一下。


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制度

第一條 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條 本機構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第三條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

第四條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條司法鑑定人的迴避,在本鑑定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其負責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要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本機構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鑑定機構對於複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該項鑑定工作。

第一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人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第二條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本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機構負責人決定,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應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四條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人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第二條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本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機構負責人決定,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應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四條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以上就是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制度的主要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而言之,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鑑定機構決定。司法鑑定機構的迴避制度,可以依法保障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