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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對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公告送達

法律3.15W
可否對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公告送達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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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

由於受送達人故意躲避、下落不明等原因,法院以常規的送達方式(指公告送達以外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經常會出現送達不能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通過登報、張貼公告等辦法將訴訟文書的內容公之於眾,經過一段時間後,不管受送達人是否真實地看到公告,推定文書已經送達,法院已經完成了通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