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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可否公告送達

一、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可否公告送達?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可否公告送達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不可以公告送達,刑事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受理了以後無法正常送達的也會駁回起訴,自訴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二、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刑事自訴案件中如果證據充分的話,也是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在被告人現在都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去審理自訴案件毫無意義。法律上規定的幾種親告罪,是必須由受害人本人到法院起訴的,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