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未出庭怎麼辦?
一、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未出庭怎麼辦?
對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可以按撤訴處理。理由是原告依法享有處分權,可以處分其訴訟及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故對該案中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
對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原告仍要繼續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其不到庭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依法判決。
二、行政訴訟案中的共同訴訟人是誰?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共同訴訟中原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我們稱之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的,稱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説,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實際就是訴的主體的合併。這與訴的客體合併是不同的。
根據共同訴訟成立的不同條件,可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的訴訟,它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兩種。
三、什麼是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併合一判決的共同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在這個訴訟標的中他們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多人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訴至法院,以所有侵權人為被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如果共同訴訟人未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應當追加。
對於同一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具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法院可以將該案件進行合併審理,並稱之為共同訴訟。該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稱之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必要共同訴訟,一種是普通合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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