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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剛過想辭退員工

法律1.85W
試用期剛過想辭退員工
離婚後誰來撫養孩子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哺乳期內的子女: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內是指兒童需要母親餵奶的時期。哺乳期為多長,法律未做規定,依據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是指2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也就是説,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2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應當判決由女方撫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醫學表明哺乳對嬰兒良好的身心發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這是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具體要求。但是,原則並不排除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根據該規定,雖然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但如果隨父方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有不利影響的,法院也應當判決該子女隨母方生活。

對於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2週歲以上至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應當隨何方生活的問題,首先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發生爭議的,法院應當依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加以決定。哺乳期後的子女隨何方生活,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可以在訴訟之外進行,也可以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進行。法院在調解過程中,一定要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對於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查。在由夫妻達成的撫養子女的協議明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應予以糾正。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應當依法以判決的方式決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條的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雖然還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畢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能力,而且撫養問題直接關涉到其自身的利益,因此,應當充分考慮其本人的意願。

以上是關於兩個人離婚後誰來撫養孩子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