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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後能辭退員工嗎?

試用期過後能辭退員工嗎?

一、試用期過後能辭退員工嗎?

可以,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後將員工進行開除的話,首先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是不符合錄用證明的,其次是有勞動者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有失職營私舞弊的相關行為,才能夠將員工進行開除,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進行開除的話,員工有權要求進行相關的賠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辭退理由。

二、試用期被辭退怎麼辦?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

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的行為説不,即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

首先試用期之內,員工如果被用人單位進行開除的話,用人單位也是要對員工進行相關的賠償,然後如果在試用期結束之後用人單位將員工進行開除的話,那麼就要按照正式員工的補償來對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因為在用人單位試用期結束之後,開除員工是要有正當理由的。

其實在我國的勞動者的工作生活中,試用期是很常見的一種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也是互負權利義務的,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是一方存在違法行為的,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