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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試用期怎麼辭退員工?

沒過試用期怎麼辭退員工?

一、沒過試用期怎麼辭退員工?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説明理由。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試用期內,如果證實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麼不同點

三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是: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和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②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是屬於合法辭退的範疇,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辭退開除還有出名的三者的不同點包括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