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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善意第三人

法律2.75W
代位權善意第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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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自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您好,這是我國《物權法》中關於“地役權的設定”的規定,意思是,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自雙方訂立的合同生效後,受役地的使用權人即取得地役權。物權登記不是取得地役權的要件,而是對抗要件。當供役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設立地役權未經登記,則該第三人有權排除該地役權。希望能夠幫到您!為提供更準確法律指導,建議來電詳述案情,免費方便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