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第三人代位清償

法律3.32W
第三人代位清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第三人代為清償代位權


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託合同,則適用委託合同的規範,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託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於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將其清償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若怠於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銷。但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不發生求償權。

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範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於代位後的第三人也可主張。

通過律師365欄目的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有的債如果具有專屬性、技術性等是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除此之外,還需要第三人的自願以及債務合同沒有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位清償。第三人代為清償代位權是什麼?實際上,第三人由於其代為清償而擁有代位權。第三人在求償權的範圍內,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