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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後,間隔多長時間第二次開庭

法律1.9W
第一次開庭後,間隔多長時間第二次開庭
第一次開庭後,間隔多長時間第二次開庭
一審審限一般是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實踐中遇特殊情況也有超審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後,人民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