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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2.37W
緩刑剝奪政治權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緩刑剝奪政治權利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政治權利,是附加刑。所以仍須執行。
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總之,在考驗期結束後,開始計算。但考驗期內仍不得行使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