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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緩刑期

法律2.41W
剝奪政治權利 緩刑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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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如何計算


(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裏所説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後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並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

(4)對於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實踐中,瞭解清楚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之後,才能更好的執行該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包括了獨立適用與附加適用,當然也可以是剝奪政治權利一段時間,嚴重的就有可能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