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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1.2W
死緩剝奪政治權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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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能減刑嗎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確保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因此,在死緩、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


  (一)死緩的減刑

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二)罰金的減刑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採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着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這要看是否滿足了規定的減刑條件。至於法律中規定的可以減刑的條件,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而通常情況下減刑僅僅針對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説是不涉及附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