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方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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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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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方死去如何分割的呢
一般來説婚姻房產可能基於人為因素和市場因素兩種原因增值。離婚財產是怎麼分的就第一種而言,最主要的人為因素有兩個,一是婚後裝修,二是婚後出租。在房產裝修的情況下,如果房產為一方所有,則其行為性質依物權法理論應為添附。根據從物隨主物的原則,添附之物應隨房產屬於一方所有。在房產出租的情況下,所收取的租金應為法定孳息。如夫妻雙方對租金收益分配無約定的歸所有權人所有。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如另一方對房產裝修和租賃耗費了人力物力,司法實踐中要求所有人對另一方適當補償。另一種是房產基於市場的原因而增值,房產的增值屬於財產的自然增值,因此屬於產權所有人。公正處理該類糾紛的思路是: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其承擔了房產出租的全部經營管理工作,就應推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為共同財產;非產權方舉證證明其對房產出租承擔了全部經營管理工作,應根據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房產出租貢獻力的大小決定租金收益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決非產權方獲得全部租金收益;產權方舉證證明房產出租經營管理完全由已方實施的,與對方無關,租金收益就應歸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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