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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了公私能否不發工資

法律3.15W
辭職了公私能否不發工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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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了老闆不發工資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用人單位應當結算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儘管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但是應該給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的緩衝時間,否則會造成生產或經營的損失,就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給勞動者再就業以緩衝時間是一樣的。勞動者按規定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工作交接、結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勞動者不按規定辭職離崗,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讓其合理賠償後,應該結算工資,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