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徵地需要的文字是什麼

法律2.74W
徵地需要的文字是什麼
徵地需要的文字是什麼
1、縣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審查意;
3、建設用地申請表及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4、建設用地項目“一書四方案”;
5、關於補償費用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農牧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請況説明;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7、建設項目的核準、備案或批准文件;
8、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設計文件;
9、是否壓覆以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有關文件或意見;
10、地質遭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意見書及備案表;
11、擬徵地塊的書面告知文書及聽證材料;
12、擬徵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的認證書、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13、補充耕地協議書或驗收文件;
14、建設項目用地查看記錄表;
15、公路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表或鐵路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表;
16、林地審核同意書;
17、土地估價報告、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估價所)。
土地徵收是2020年《憲法》修正後的新詞彙。一些文件、報告時常混用“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有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徵用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徵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