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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中進行選擇

法律3.23W
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中進行選擇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採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

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中進行選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中進行選擇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
殺後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並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説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麼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