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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償債抗辯權

法律1.03W
優先償債抗辯權

我國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是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提出主張行駛抗辯權的,但是可能很多人可能都對抗辯權不是很瞭解,抗辯權其實不僅僅是抗辯權,還同時履行不安抗辯權和優先抗辯等等,那麼大家可能會疑惑,在我國什麼是優先抗辯權,針對這個問題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一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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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償債抗辯權是什麼,有什麼解釋

既然先訴抗辯權屬於民事實體權利,那麼該權利行使與否取決於保證人。申言之,先訴抗辯權必須要保證人行使或主張後才能發生對抗債權人履行請求權的效力,法院既不能依職權加以審查,更不能在保證人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候,將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保證人,否則對於債權人就屬於不公平。在這一點上,先訴抗辯權與時效抗辯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果保證人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法院就應當直接判決債權人勝訴,即作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給付判決,而不能依職權援用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判決債權人敗訴。所以,不僅是二審程序即便是在一審程序辯論終結之後,保證人就再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