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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代理的合同效力

法律2.62W
濫用代理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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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效力

表見代理的效力等同於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自始自動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當然這裏的承擔是相對於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帶來的損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償。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