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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贈與房產參與分割

法律2.97W
離婚贈與房產參與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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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贈與房產離婚是否可以分割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在婚前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始終沒有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後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則可以予以撤銷,贈與撤銷後房屋仍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2、夫妻在婚前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並且已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則該贈與不能撤銷,房產屬於受贈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