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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贈與與財產分割屬於

離婚後贈與與財產分割屬於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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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後復婚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