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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法律3.23W
其他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製作的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的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明確企業調解的適用範圍是寫好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前提。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四種原因,申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申請人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調解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應填寫申請書。關於時限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範文以及在製作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注意事項如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糾紛,雙方都可以根據上文的範文,將案件事實進行修改,然後提交到有關部門進行勞動調解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再申請勞動調解之前首先要確認是否是在可以進行勞動調解的適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