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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違約之訴與醫療侵權之訴的區別,怎麼規定

法律1.06W
醫療違約之訴與醫療侵權之訴的區別,怎麼規定
醫療違約之訴與醫療侵權之訴的區別,怎麼規定
醫療違約之訴與醫療侵權之訴在許多方面存在不同,主要的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歸責原則不同。違約之訴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無論其有無過錯,只要沒有免責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醫療侵權之訴一般採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產品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舉證責任不同。醫療違約之訴,原告需證明其與被告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醫療侵權之訴,患方需要證明與醫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併發生了醫療損害;醫方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三)賠償範圍不同。醫療違約之訴與醫療侵權之訴的主要區別是前者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後者可主張,而且通常會得到裁判支持。
對財產(物質)損失的賠償範圍二者基本一致,但在計算中會存在數額差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