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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賠償金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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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賠償金補償金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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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的賠償金和補償金能否同時適用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佈,不少人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我認為這種觀點不正確。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理由:一、從法律、法規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從表面上看似乎明確了二者不能並用,其實這條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條件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形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比如: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2001]14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該條説的是,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法定的五種情形,導致勞動者無法再繼續工作下去,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就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既支付工資、經濟賠償金又支付賠償金。二、從效力等級上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是司法解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二者不存在級別高低的問題。三、兩個法律文件規定的角度不同。《條例》是從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角度規範,而《司法解釋》是從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角度予以規範。四、從“二金”的性質看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錢款,而賠償金則是懲罰性質,二者並不矛盾。綜上,可看出如果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定情形,就可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