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經濟補償金是否收個税
一、勞動爭議經濟補償金是否收個税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二、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勞動爭議中,往往因為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等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而要是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話,則此時主張是賠償金而並非是經濟補償金。這些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超過一定的金額標準,那麼超過的部分還是需要繳納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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