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金和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一、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於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筆者認為,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分別適用於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三、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的勞動法律中,對相關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賠償金是指違法法律會規定對對方的一種賠償行為。而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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