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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案例

法律2.36W
勞動爭議仲裁法案例
勞動爭議仲裁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仲裁法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