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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該如何樣

法律2.64W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該如何樣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該如何樣
1. 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 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僱主或僱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僱主與單個僱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 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
4. 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
兩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都是用來調整勞動關係的。一般而言,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的標準是關於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對於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詳的事項,集體合同具有補充的功能。
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後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
集體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後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的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於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效力競合的處理。《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於本單位的集體合同;
②優先適用更有利於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
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於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