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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法律1.4W
集體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集體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説,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8、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9、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雙方具有約束力;
10、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