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的法律特徵是怎樣的?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於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於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於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並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五條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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