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項目部包工頭責任是否需要承擔?
一、工地死亡項目部包工頭責任是否需要承擔?
工地死亡項目部包工頭責任是需要承擔的,首先我們看看老闆和死亡那個之間的關係:屬於事實合同的勞務關係(僱傭合同也是勞務合同,享受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再次,看守工地意外死亡,得分很多種情況,很麻煩。説幾點希望能幫到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地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則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建議你查看是否有以上幾點之一,然後做個工傷鑑定,或者找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 下面給你一個工傷賠償的簡單標準: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現在理賠不容易,老闆的錢不好拿,希望能得到公正的賠償。
在當代社會工地上是非常容易發生一些意外事故的,因為有一些工地上面的安全措施做得並不是很完善,有些工人在具體工作過程當中發生了一些砸傷甚至導致意外死亡的這種狀況,作為工地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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