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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複議

法律3.09W
行政處罰決複議
不服行政處罰可以複議嗎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點就列舉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當然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行政拘留的當事人暫停拘留。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相關裁決結果以後,重新開始執行拘留的決定或者撤銷拘留的決定,如果行政複議的結果是對行政拘留予以撤銷,那麼當事人反過來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對自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