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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如何進行復議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如何進行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