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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如何複議

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申請步驟如下:
1、複議申請。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受理。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如何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