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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處罰行政複議

違停處罰行政複議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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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怎麼複議

不服交通違章處罰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序: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終止之日。
2、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