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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請法院調查財產

法律3.22W
離婚申請法院調查財產
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是否可以

離婚財產申請法院調查是可以的,因為有一些證據方面的收集,對於當事人員來説,他們由於是普通老百姓,所以在這個方面是沒有這樣的一種權力的,可以申請法院來幫助我們來進行一個強制方面的調查。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繫。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律規定


《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類型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